(一)专业自主与教师的专业权利
专业自主是指专业人员以其专业情意与规范、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从事专业工作时,独立地做出决定与判断,掌控自己的活动方式与过程,不受他人的干扰、控制或强制。专业自主权是指在专业活动中由专业人员的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满足自身需求和实现教师期望为目的的行为自由。
教师的权利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专业权利包括以下 6 项: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 师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此外,根据《宪法》和《教师法》,教师还有申诉权和人身人格权。
(二)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义务
教师职业道德又称“教师道德”或“师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品德。它是调整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校领导、教师与学生家长以及教师与社会其他方面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2008 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的职业道德包括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关爱学生(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教书育人(教师天职)、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和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体现了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教师的义务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 6 项。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 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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